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65

在等待I-526批准期间,许多投资者会留在自己的国 家,从而衍生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:1)投资者在此期 间会遇到什么样的税务影响?2)因著投资者受到的影 响,新商业企业承受的税务影响是什么? 这篇文章假设美国税法将美国新商业企业(“美国基 金”)列为一个合伙企业。因此,美国基金通常会被视 为一个传递实体,投资者则会被视为直接获得美国基金 收益的比例份额。 投资者将在美国徵收收入所得税时被视非居民外国人 士,直到获得有条件绿卡为止,假设他们 尚未满足实 质居留测试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的通过条 件。除非他们在申请EB-5过程中以不同类型的签证身 份在美国居住,投资者不太可能满足该测验。依据实质 居留测验,一年当中在美国停留长达183天的人会被归 类为那一年的纳税居民。而在美国停留少于183天,但 多于31天的人,如果在今年停留美国的天数和前2年的 总和(当乘以适用分数)等于至少183天,那一年也仍 然可能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。 因此,投资者在世界各地的收入在他们收到有条件永 久居留权并且搬迁至美国前都不会受到美国税收影响, 不过针对他们股份中的某些固定类型或者可确定的美国 来源收入里可能会有30%的预扣税(或者根据避免双重 征税的1984年中美所得税协定降低比率),例如美国 基金从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或者其他美国资源所得的利 息,红利,房租或者年金(“FDAP收益”)。投资商 获得条件居住权并且搬迁至美国后,将会有不同规则适 用于他们从EB-5投资和其他管道获得的收入。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的税务影响 相比等待I-526批准前,投资者收到 I-526 表格批准并被授予有条件永久 居留权后将会面临不同的要求。针 对这个阶段,许多人最关切的问 题是他们在全球各地的收入是否 会被征税。 尚未通过实质性居留测验成为 居民的投资者,在获得有条件绿卡 (I-526批准后)时将被视为美国纳税居 民。作为纳税居民,投资者将成为美国全 球征税对象,并需遵守抗延期的规定和 有关国外资产和活动的综合信息报告要 求。然而,支付外国税款的信用可用性和 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应用,可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