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65
在等待I-526批准期间,许多投资者会留在自己的国
家,从而衍生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:1)投资者在此期
间会遇到什么样的税务影响?2)因著投资者受到的影
响,新商业企业承受的税务影响是什么?
这篇文章假设美国税法将美国新商业企业(“美国基
金”)列为一个合伙企业。因此,美国基金通常会被视
为一个传递实体,投资者则会被视为直接获得美国基金
收益的比例份额。
投资者将在美国徵收收入所得税时被视非居民外国人
士,直到获得有条件绿卡为止,假设他们 尚未满足实
质居留测试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的通过条
件。除非他们在申请EB-5过程中以不同类型的签证身
份在美国居住,投资者不太可能满足该测验。依据实质
居留测验,一年当中在美国停留长达183天的人会被归
类为那一年的纳税居民。而在美国停留少于183天,但
多于31天的人,如果在今年停留美国的天数和前2年的
总和(当乘以适用分数)等于至少183天,那一年也仍
然可能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。
因此,投资者在世界各地的收入在他们收到有条件永
久居留权并且搬迁至美国前都不会受到美国税收影响,
不过针对他们股份中的某些固定类型或者可确定的美国
来源收入里可能会有30%的预扣税(或者根据避免双重
征税的1984年中美所得税协定降低比率),例如美国
基金从创造就业机会的实体或者其他美国资源所得的利
息,红利,房租或者年金(“FDAP收益”)。投资商
获得条件居住权并且搬迁至美国后,将会有不同规则适
用于他们从EB-5投资和其他管道获得的收入。
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的税务影响
相比等待I-526批准前,投资者收到
I-526 表格批准并被授予有条件永久
居留权后将会面临不同的要求。针
对这个阶段,许多人最关切的问
题是他们在全球各地的收入是否
会被征税。
尚未通过实质性居留测验成为
居民的投资者,在获得有条件绿卡
(I-526批准后)时将被视为美国纳税居
民。作为纳税居民,投资者将成为美国全
球征税对象,并需遵守抗延期的规定和
有关国外资产和活动的综合信息报告要
求。然而,支付外国税款的信用可用性和
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应用,可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