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21
“风险状态”的决定因素
决定一项投资是否处于风险状态,需考虑如下因素:
1.基于204.6(j)(2)条款,有什么证据能证明,为
获得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带来的收益,投资
者已投资了所需的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款?
2. 是否有(或将有),为获得(不可赎
回的)股权,资金已转款到或者承诺
转款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证明?
不同于其他国家,美国的投资移民制度设立了投资处
于“风险状 态”这一基本要素。此举减轻了政府对于承
保项目和尽职调查的责任,并将项目评估和尽职调查的
工作转移给私有企业。投资处于“风险状态”和实际的
投资承诺,是吸引新的外资到美国的法律保障,这种低
利率融资对开发商而言是有效的激励机制,也为投资人
提供了移民美国的有效平台。
3.是否有(或将有),任何贷款或者抵押
协议(mortgage agreement)、期票
(promissory note)、担保协议(security
agreement)或者借款的其他证据,由投
资者的个人资产(负主要个人责任)做担
保,而非由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做担保?
在项目计划书中,投资者的投资应被视为创造就业的整
个企业的相关组成部分。投资者不应针对物业开发中的某
独立部分作出单独投资(如购买私人物业)。同时,投入
的资金不能被用来支持将来的开发或者项目开发的后期阶
段,而必须直接且完整地与该企业所有的组合投资一同和
该项目联系在一起。同样,就业创造的证据,需要与该项
目特定的商业开发所创造的就业数互相联系。
C N. E B5I NV E STO R S.C O M
★
莫娜律师在1995年從英国移民至美国纽约
市,随后在1997年成立美国莫娜莎律师事务
所。莫娜律师被《EB5投资
者杂志》评选为全投资移民
律师前25名,她是纽约最早
的区域中心的创始人。
宋一律师是美国莫娜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,
同时拥有纽约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照。
她目前的执业范围主要为EB-5法律和证券
法,参与过多个成功的EB-5融资项目。宋一
律师的母语为汉语,同时也能说流利的英语。
19